第一节 空 间

  二 空间概念之玄学的阐明

  吾人由外感(心之一种性质),表现对象为在吾人以外之事物,且一切对象绝无例外,皆在空间中表现。对象之形状、大小及其相互关系皆在空间中规定,或能在空间中规定者。至“心所由以直观其自身或其内部状态”之内感,则不能产生“所视为对象之心自身”之直观;但内感中尚有一种一定的方式(即时间),而心之内部状态之直观,则唯在此方式中始可能,故凡属于心之内部规定之一切事物,皆在时间关系中表现。时间之不能直观为外部的,亦犹空间之不能直观为在吾人内部中之事物。

  于是空间与时间果为何物?此二者是否真实存在?或仅事物之规定或关系,且即不为吾人所直观,但仍属于事物者欲?抑或空间与时间仅属直观之方式,因而属于心之主观性质,离此主观性质则将无所归宿者欤?欲究明此等问题,首宜阐明空间概念。至所谓阐明(expositio),乃指“使属于概念者,有一明显清晰之表象”(虽无须周密详尽);其含有“展示概念为先天的所与者”,则为玄学的阐明。

  (一)空间非由外的经验引来之经验的概念。盖某种感觉之与“在我以外之某某事物”(即占有“我自身所在之空间”中别一部分之某某事物)相关,及我之能表现某某事物之在外而又相互并存(即不仅相异而又在不同之位置),皆必须以空间表象为其前提。故空间表象非自外的现象关系由经验得来者。反之,此一外的经验自身,乃仅由空间表象而始可能者也。

  (二)空间乃存于一切外的直观根底中之必然的先天表象。吾人固能思维空间为空无对象,然绝不能想象空间之不存在。故必须视空间为“所以使现象可能”之条件,而不视之为“依存于现象”之规定。空间乃必然的存于外的现象根底中之先天的表象。①

  (三)空间非普泛所谓事物关系之论证的或吾人所谓普泛的概念,乃一种纯粹直观。盖因第一、吾人之所能表现于吾人自身者,仅有一空间;至若吾人所言及之种种空间,意盖指“同一之单一空间”之各部分。第二、部分空间决不能先于包括一切之唯一空间而有类乎能构成此唯一空间之成分;反之,此等部分空间仅能在唯一之空间中思维之。空间本只有一;至空间中之杂多,以及种种空间之普泛概念,则唯依据其所加入之制限耳。由是言之,在一切空间概念之根底中,乃一种先天的而非经验的之直观。准此以推,例如“三角形中两边之和大于其第三者”之几何命题,决不能从线及三角之普泛概念引来,乃仅自直观得来,至此种直观实为先天的,且具有必然的正确性者。

  (四)②空间被表现为一种无限的所与量。今因一切概念必须思维为包含于“无数不同之可能的表象中”之一种表象(为此种种不同的表象之共同性质),故能将此种种不同表象包摄在此概念自身之下;但无一概念(就其自身而论)能思维为包有无限表象在其自身中者。惟空间表象则能思维为包含有无限表象在其自身中,盖空间之一切部分固能同时无限存在者也。故空间之本原的表象,乃先天的直观,而非概念。

  ① 在第一版中此段下为:

  (三)一切几何命题之必然的正确性,及此等命题所有先天的构成之可能性,皆根据此种空间之先天的必然性。故若空间表象为后天所得之概念,及由普泛所谓外的经验得来者,则数学的规定之第一原理,殆仅为知觉矣。于是此类第一原理将同具知觉所有之偶然性;“两点之间仅能有一直线”之命题,殆非必然的而仅为经验所常教示吾人者矣。凡自经验引来者,仅有比较的普遍性,即由归纳得来者。于是吾人仅能谓限于迄今观察所得,尚未见有具有三向量以上之空间耳。

  ② 在第一版中(四)下为以下一段:

  (五)空间被表现为一种无限的所与量。在一尺及一埃尔中所共有之普泛空间概念,不能对量有任何规定、放在直观之进展中,若非有无限性存在,则空间关系之概念,无一能产生空间无限性之原理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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